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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后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规定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分公司报告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