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下列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
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下列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
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