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于发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下列交易活动:
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
与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
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