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被引用 关于违规受处罚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