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改变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分立、合并; 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 撤销分支机构。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