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国家有关规定颁布以前,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表、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1月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以及2002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