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各项评级要素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评级要素的权重之和为100%。其中,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权重不低于15%,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

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可以设置差异化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