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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