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 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七条 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渠道(包括保险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及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