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由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职责相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改建为其他分支机构的,由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向拟设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新的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新的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