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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