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