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规定的各项资产。 第六条 除人身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外,市场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量。各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第七条 保险公司计量某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量,不得按类别合并计量。 第八条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负债)采取市场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