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四节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对车险和财产险的再保险业务计提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七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巨灾业务的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对于既包含险位又包含巨灾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以全部自留保费作为风险暴露。 第二十九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基础因子RF₀=1.85。 第三十条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