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准备金风险,是指由于已发生未决案件在未来的赔付金额及时间的不确定,导致赔付金额可能超过准备金计提金额,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八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类型业务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 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653。 第二十一条 责任险、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488。 第二十二条 非比例特殊风险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541。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