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负债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中的保单维持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续期佣金手续费、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和流转税(如有)按照实际水平确定;

其他维持费用应考虑未来物价总水平变动影响,按照以下规定设定:

保险公司应遵循原保监会2006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规定的原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相关费用分摊到各计量单元,从而设定公司自身的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其中,其他维持费用假设不应低于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中由有效业务分摊的相应费用预算。

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最近两年每年保单维持费用的实际金额与自身费用假设的比例不超过105%的,可采用自身费用假设,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相关信息。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应不低于银保监会规定的下限。银保监会认为费用假设不合理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整。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下限和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