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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同一承保部对应多个劳合社辛迪加的,应当以承保部对应的每一劳合社辛迪加开展的业务为主体,按照本规则中承保部的相关规定,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