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承保部对应多个劳合社辛迪加的,应当以承保部对应的每一劳合社辛迪加开展的业务为主体,按照本规则中承保部的相关规定,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计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于2021年12月30日第一次发布,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