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报送季度报告外,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内容包括: 第七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