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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列报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三点原则:

能够估计对偿付能力影响金额的,应当说明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保险公司没有发生某类重大事项,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明确说明“未发生重大××事项”;

某项重大事项在本报告的其他部分有详细列报的,在此可以简化列报,但要标明详细列报该重大事项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