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六节 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六节 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的结果,报告期内采取的风险管理改进措施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管理流程的梳理与优化、制度执行有效性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