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定期披露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实际资本部分披露以下项目的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最低资本部分披露以下项目的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 第十一条 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上市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在第1季度和第3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披…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的同时,以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审计的第4季度偿付能力信息存在重大变动等情况的,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发布补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保险公司网站上应当保留至少10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