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信息的生成、采集、审核和披露等各个环节,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可理解性、…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时,所披露的信息仅限于本公司信息,不得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信息进行对比。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收集和评估社会公众对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的反应,建立应急预案,防范声誉风险。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信息可能存在问题的,应要求公司进行复核。截至规定披露时限未完成复核或复核结果未获得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公司应暂缓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规则进行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是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最低要求。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按照高于本规则的标准进行偿付能力信息的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和金融稳定需要,可以豁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或者调整整个行业或特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频率和形式。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