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审计的第4季度偿付能力信息存在重大变动等情况的,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发布补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审计机构出具了除“无保留意见”外的审计报告;
审计后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审计后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超过3个百分点;
审计后的实际资本或最低资本的变动比例[即(审计后金额-审计前金额)÷审计前金额)]超过1%;
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它情况。
保险公司披露上述情况时,应当说明与审计机构的主要分歧以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