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最低资本部分披露以下项目的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
最低资本。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及各子类风险的最低资本,包括:车险等10类非寿险业务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以及车险、财产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损失发生风险最低资本、费用风险最低资本和退保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以及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及各子类风险的最低资本。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及各子类风险的最低资本。
考虑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分散效应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附加资本(如不适用,则以零值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