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资本规划。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整资本规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送调整后的资本规划。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和本规则,对保险公司资本规划的编制、报送和实施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工具进行审批时,将其资本规划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保险公司资本工具发行与资本规划不一致的,银保监会审慎考虑其发行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未按本规则报送资本规划,资本规划编制不符合规定的,或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偏离且未及时调整的,银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