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各级资本应当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5%;
核心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附属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
各级资本工具余额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确认为资本性负债,以其超过限额的金额作为该负债的认可价值。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5%;
核心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附属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
各级资本工具余额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确认为资本性负债,以其超过限额的金额作为该负债的认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