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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财务报表净资产为基础,分析以下项目对实际资本的影响方向,通过调增或调减净资产计算得到核心一级资本:

本规则第十条所列的各项非认可资产的账面价值;

保险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可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或通过项目公司等方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可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资产(由经营性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外);

对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计算的保单未来盈余;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计算的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相应的资本金额;

保险公司发行的符合核心一级资本标准的负债类资本工具按规定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金额;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上述第(四)项为附属一级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