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符合以下特性:
存在性,即应当是实缴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永续性,即应当没有到期日或具有银保监会规定的较长期限;
次级性,即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顺序应当在保险合同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
非强制性,即本金的返还和利息(股息)的支付不是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返还或支付;
外生性,即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非内源性资本提供者提供资金或融资便利。
存在性,即应当是实缴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永续性,即应当没有到期日或具有银保监会规定的较长期限;
次级性,即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顺序应当在保险合同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
非强制性,即本金的返还和利息(股息)的支付不是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返还或支付;
外生性,即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非内源性资本提供者提供资金或融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