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五、 关于附则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1、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五、 关于附则 1、 本规则第23条规定,不符合本规则第2条保险集团定义,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偿付能力,其评估方法、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另行规定。 (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