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或向客户隐瞒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与保险公估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客户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