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公估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