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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关各方的利益,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一、 守法遵规

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 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 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 遵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 独立执业

5、 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三、 专业胜任

6、 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7、 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8、 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 客观公正

9、 在执业活动中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采用科学、专业、合理的技术手段,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五、 勤勉尽责

10、 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1、 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不因公估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影响公估服务的公正性和质量。 12、 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

六、 友好合作

13、 在执业活动中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等有关各方友好合作,确保执业活动的顺利开展。 14、 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15、 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 公平竞争

16、 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7、 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八、 保守秘密

18、 对执业活动中的相关各方以及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