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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许可证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