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许可证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