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清算方案; 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