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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