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