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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是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章程行使相关职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保险中介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应当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