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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杜绝以下行为:

直接或变相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洗钱;

挪用或侵占保费;

冒用客户的名义申请批单退费并据为己有;

片面夸大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以及经办人员自身的能力,对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

向客户行贿或支付任何形式的回佣;

与同业为争夺客户而互相诋毁,或在第三者面前对同业做出不客观的、贬低性的评价;

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许可或授权,承接各类业务合作项目;

分支机构未经审核对外出具超出授权权限的技术文件;

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许可或授权,以总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保险中介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未经许可,以总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名义加入社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