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会计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会计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的会计制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