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其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