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