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