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

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

10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

1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保险公司在承保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的范围和标准,由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