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四)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四)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四) 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三)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