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 (三) 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 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