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二)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 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