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支付房租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装修自住住房的;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