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2011年) (七)

(七) 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