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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其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公司承担。